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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生态理性及其法理建构
  • ISSN:3029-2735(Online)3029-2719(Print)
  • DOI:10.69979/3029-2735.26.08.108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RCCSE权威核心学术期刊:http://qk.nseac.com

环境法的生态理性及其法理建构

崔国文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表层是制度规则的更新,深层则是理性内核的更替。传统法学以个体理性为基础,将法律主体设定为独立、自利的理性人,法律功能被限定在调整人际利益冲突的范围内。环境法的兴起暴露了这一范式的外在局限:生态系统被预设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损害只有在转化为个体权利侵害后才具有法律意义。环境法的独特性不在于调整对象的新颖,而在于其内在的生态理性——这是一种以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和承载有限性为认知框架的规范性理性形态。

关键词:生态理性;环境法;法理范式

参考文献

[1] 杨柳.环境立法的法理思考[D].广西师范大学,2006.DOI:10.7666/d.d025182.

[2] 杜群.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法理解析[J].法学, 2006(10):8.DOI:CNKI:SUN:FXZZ.0.2006-10-008.

[3] 孟庆垒.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环境法理论创新[J].法学论坛, 2007, 22(1):3.DOI:10.3969/j.issn.1009-8003.2007.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