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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在互联网背景下,体育赛事直播产业正蓬勃发展。然而,立法的空白使得体育赛事直播产业遭遇发展瓶颈。传统将赛事直播画面简单归类为录音录像制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而当前我国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争议尚未有定论。实际上,不论是从直播素材的取舍,还是直播画面拍摄与编排,制作者已然投入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因而其也能够达到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此外,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为作品进行保护,不仅契合了《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价值取向,更为体育传媒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著作权;独创性;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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