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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山东省聊城市,252000;
摘要:非法集资类案件通常具有涉案金额大、牵涉人员范围广的特点,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可以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要严格审查“四性”,尤其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公开性”和“社会性”,公开性要注重宣传的方式和途径。口口相传型的宣传方式,要确保宣传范围能受到行为人的控制。社会性不仅要满足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的特点,还要确保集资参与人属于不特定对象。帮助非法集资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与其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使不符合“公开性”和“社会性”的条件,但明知自己介绍的亲朋好友相对于整个非法集资犯罪而言属于不特定对象,并从中获取提成、好处费,同样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但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关键词:中间人;公开性;社会性;共同犯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87,687,687.
[2]糜方强,楼丽,赵宝琦.当前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J].人民检察,2009,(12):20-22.
[3]刘路军,韩祎.对《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析及探讨(二)[J].中国市场,2015,(20):260-264.
[4]魏东,李勤,钟凯,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主要基于四川省德阳市调研情况的分析报告[J].法治研究,2016,(01):80-95.
[5]彭冰.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J].法学家,2011,(06):38-53+175..
[6]曾腾.过度扩张与理性限缩: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处罚范围之认定[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38(05):80-91.
[7]毛玲玲.经济犯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解决路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32(06):52-65.
[8]胡根明,刘小兵,宁松.论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以杭州地区集资诈骗案为视角[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01):33-37.
[9]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05):24-31.
[10]韩耀元,吴峤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J].人民检察,2014,(09):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