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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随着居住权设立的日益频繁,在其与抵押权并存尤其是两项权利接近实现时,就可能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实质上在抵押权未进入生效阶段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合法权益,其处分权仍然能够得到行使。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其先于设立生效并且与抵押权相冲突时,可以采用“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物权”原则;在抵押权先于居住权设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在遵循前原则的前提下,还应当仔细分析居住权的设立是否真正影响了抵押权所担保物品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居住权;抵押权;并存;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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