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o@juzhikan.asia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51;
摘要: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阶段具有调减注册资本的现实需求,但公司法上减资规则难以在重整程序中适用,存在规则空缺漏洞。缺乏法律依据的重整减资可能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阻碍重整制度功能的正常运行。新《公司法》出台更进一步加重违法减资责任,加大了重整减资风险。借鉴比较法上经验,我国可将减资事项纳入重整计划,并以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法院审查作为认定重整企业减资合法性依据,进而可通过登记程序实现合法减资,维系重整制度减资功能的正常运行与程序稳定性,从而切实提升重整制度对企业再生的作用。
关键词:减资;重整制度;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参考文献
[1]王欣新.府院联动机制与破产案件审理[N].人民法院报,2018-02-07(007).
[2]肖玲,李昊.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追缴程序的异化与反思[J].人民司法,2022,(25):83-87.
[3]在(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案件中,江苏高院认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在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须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则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的情形下更应支持投资人行使回购权。
在(2021)粤01民终1891号案中,广州中院认为履行股权回购协议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4]缩股,可治“面值退市”否?,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https://mp.weixin.qq.com/s/VXzpynJtVpPMvdkQw6a5IQ,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25日。
[5]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286.
[6]Section 225, German Stock Corporation Act (Aktiengesetz, AktG), Creditor Protection.
Section 58, Germa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ct (Gesetz betreffend die Gesellschaften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GmbHG), Creditor Protection.
[7]周林彬,余斌.我国“减法”改革中公司减资制度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05):138-148.
[8]田中亘.会社法[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21:463.
[9]Section244DelawareGeneralCorporationLaw
[10]王军.公司资本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470.
[11]《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申请。”
[12]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