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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浙江杭州,311300;
摘要: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的责任衔接中存在不和谐之处,主要关键在于刑事量刑与民事环境责任的履行存在衔接模式分裂、衔接标准缺失的问题。导致可能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刑民衔接点的选取只在于从民事责任履行考察犯罪人的悔罪这一点,实际上有狭隘之疑。通过法经济学理论对环境案件司法的审视,在理论合理性的基础上建构民事责任参与刑事量刑的规范标准,对现有衔接模式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建议。
关键词:环境法;公益诉讼;刑民责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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