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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摘要:居住权与抵押权在并存的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居住权登记所产生的效力能否对抗享有抵押权的第三人没有明确的结论,二者权利顺位规则不明,导致了实践中裁判不一。对居住权登记效力的合理认定标准是,居住权登记效力应当区分居住权的取得方式,通过合同方式和遗嘱赠与设立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明确登记效力后,抵押权与居住权的权利实现顺序,一般上为登记时间优先,权利优先。二者的权利实现方式存在着冲突,抵押权的实现会使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存在也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效果,如何平衡二者利益值得研究。
关键词:抵押权;居住权;权利顺位规则;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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