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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演变中的构成效应——基于中国沪深两市2016-2024年考评数据
  • ISSN:3029-2751 (Online)3029-2700(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6.09.015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 RCCSE权威核心学术期刊:http://qk.nseac.com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演变中的构成效应——基于中国沪深两市2016-2024年考评数据

쉬신 박재민(通讯作者)

동신대학교 경영학과,韩国罗州,58245;

摘要:本文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公司的2016年至2024年信息披露考评数据,共包括5332家上市公司和36914个公司—年度观测值。考虑到不同年份上市公司数量和构成存在变化,本文分别按照全样本和连续九年均在样本中的公司进行分析。

从全样本结果看,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优良率由82.25%上升至84.38%。但将新上市公司与原有上市公司分开后,这一结果发生了变化。改革后新上市公司的优良率为94.43%,存续公司为81.41%。也就是说,全样本优良率的上升主要来自新上市公司的进入。剔除这一影响后,优良率不升反降,较改革前的 82.25% 低 0.84 个百分点。

本文另选取连续九年均有考评记录的2821家公司进行比较,以减少样本进出对结果的影响,并将其整理为平衡面板。结果显示,这些公司的评级均值由改革前的3.0257降至改革后的2.9782,配对检验的差异达到统计显著水平(p<0.001)。需要注意的是,存续公司的评级自2016年起持续下降。新《证券法》实施后,评级下降的幅度有所减小,但此前的下降趋势并没有因此消失。由此来看,仅比较政策实施前后的评级变化,还不足以说明这一变化就是新《证券法》带来的。

从上述结果来看,由于新上市公司的优良率明显高于存续公司,其进入会提高整体优良率,而这一变化并不能直接反映存续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因此,评价信息披露监管改革的实际效果时,还需要把样本结构变化考虑在内。

关键词:信息披露质量;构成效应;平衡面板;沪深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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