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o@juzhikan.asia
广州商学院,广东省广州市,511363;
摘要:随着算法技术在社会企业数字服务中的深度嵌入,算法偏见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侵害已成为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紧迫议题。算法偏见源于数据采样的历史歧视、算法“黑箱”的技术局限以及设计主体的价值预设,其通过自动化决策对社会既有结构性歧视进行数字化转译与系统性放大,使弱势群体面临更为隐蔽、更难救济的权利侵害。现行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规制框架虽提供了基础规范,但在社会企业这一特殊组织形态中仍存在适用困境。本文从算法治理视角出发,提出构建数据审查、算法审查与救济审查三重维度的公平性审查机制,明确多元协同的审查主体与场景化的审查标准,为算法时代社会企业服务公平性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算法治理;社会企业;数字服务;公平性审查
参考文献
[1]朱宝丽.数据正义、算法歧视与规制[J].征信,2023(3):8-12.
[2]凌秋实,马万利,张海汝.人工智能背景下算法歧视法治化路径研究——典型场景、规制困境及对策[J].产业经济评论,2025(10).
[3]单如雪,赵格格.算法自动化决策过程中多元风险的法律规制[J].安顺学院学报,2025(5).
[4]程雪军.超级人工智能平台算法歧视的系统治理机制[J].法治社会,2025(3):49-61.
[5]顾昕,郭凤林.算法偏误的公共治理:政府、市场与社会协作互动之道[J].学术月刊,2025,57(1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