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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是《民法典》颁布后的新问题。本文根据类型化分析中国司法案例的基本事实,提炼出数字遗产在定性、范围和平台责任上的主要异义点。裁判畸轻畸重的原因恰恰在于传统继承法理与数字客体的特殊性。本文主张,数字遗产既有人格又具财产属性,属于新的民事权利客体,应当借鉴“当事人意思表示优先、分层分类处理”的做法,今后的立法应当将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明确下来,规定数字遗产的分层分类继承制度,并设置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协助责任,以达到对死者人格尊严、对继承人法定权益和对网络平台现存秩序的兼顾保护。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人格利益;虚拟财产;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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