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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创设,在实现“住有所居”政策目标的同时,亦在不动产执行程序中与抵押权产生激烈冲突。本文以执行异议为视角,系统梳理了“先抵后居”与“先居后抵”两种典型的权利对抗形态。司法实践显示,在执行异议的认定标准、权利优先性判断及“带居住权拍卖”等环节均存在显著分歧。为解决上述困境,本文主张构建以登记时序为基准的效力认定规则,同时完善实质性审查标准,并辅以精细化的“带居住权拍卖”与多元权利救济机制,以期在保障民生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关键词:居住权;抵押权;权利冲突;不动产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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