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o@juzhikan.asia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数字遗产并非传统财产在网络空间的简单延伸,而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高度融合的新型民事权益。我国《民法典》概括式遗产规则难以适配其双重属性,理论上法律定性分歧、实践中裁判标准混乱、执行层面平台权责失范,共同造成数字遗产继承的制度困境。本文以法律定性为逻辑起点,明确数字遗产属于复合型新型民事权益,并依据利益属性与技术形态完成类型划分;聚焦三类遗产的权利构造差异,深挖当前保护困境的法理根源,结合域外制度经验,针对性构建类型化、可落地的民法保护规则,实现理论定性与实践规则的深度衔接,为完善数字时代继承制度提供精细化思路。
关键词:数字遗产;复合型权益;类型化保护;继承规则
参考文献
[1]谭佐财.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构建与基本框架[J].东方法学,2025,(04):153-167.
[2]张挺.一身专属性理论视角下的数字遗产继承[J].法学,2023,(02):120-134.
[3]牛彬彬.数字遗产之继承:概念、比较法及制度建构[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5):76-91.
[4]陈奇伟,刘伊纳.数字遗产分类定性与继承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6(05):78-84.
[5]张富利.数字遗产:关于数字时代“身后事”的探讨[J].湖南社会科学,2025,(03):93-102.
[6]杨勤法,季洁.数字遗产的法秩序反思——以通信、社交账户的继承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9,(02):74-80.
[7]张富利.从死后即焚到数字永生?——关于个人数字遗产的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02):166-179.
[8]郭鑫瑞.数字遗产继承及其保护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17):213-214.
[9]艾克拜尔·阿不拉.数字财产的认定与继承问题探究[J].社会科学家,2023,(11):95-99.
[10]刘智慧.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J].江淮论坛,2014,(06):1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