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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本文主要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基本内涵、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首先对意定监护及监督制度进行界定。之后从立法、司法、社会三个方面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监督主体缺位、权责不清、监督对象不明等制度性缺陷。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该建立“三元协同”的监督模式,完善监督主体的权责配置,明确监督对象以人身、财产、意愿落实为主。以上建议目的在于给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意定监护;监护监督;监督主体
参考文献
[1]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 ,载《法学》 2011年第4期,第118-128页.
[2]李霞主编:《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6页.
[3]参见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第199-219页.
[4]《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5]《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7]参见费安邻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87页.
[8]参见陈苇,姜大伟.:《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变革及启示——以法律价值分析为视角 》,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第28-38页.
[9]周绍强,田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缺陷与立法建议研究 》,载《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第 170-175页.
[10]李欣:《<民法总则(草案)>第34条和第29条评析——以成年监护监督制度为中心 》,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11]李芳、孙旖旎:《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民商法论丛》第63卷,法律出版社20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