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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网络爬虫极大提高了数据抓取效率,但利用该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案件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关于该行为如何准确归责存在法益性质不明、刑事“非法性”理解分歧、行为界限模糊及侵害结果认定笼统等问题。本文主张应明确本罪保护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法益,限缩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以“知情同意原则”及“行为效果标准”实质判断法益侵害性,以实现大数据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网络爬虫技术;知情同意原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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