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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宿州市,234000;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调整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规定,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罪的打击范围,是对接国际标准、深化金融犯罪治理的关键举措。这一立法变革解决了事后不可罚原则限制下洗钱罪条款虚置的状况,但在司法适用中引发了关于罪数形态、主观故意认定、犯罪对象界定等一系列法律适用难题。因此,颇有必要的是,梳理并分析现有的问题相关观点分歧,结合比较法视角与我国实务需求,探索可行的路径以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自洗钱;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罪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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