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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活化”
  • ISSN:3029-2751 (Online)3029-2700(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6.02.068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论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活化”
孙靖坤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38

摘要:行政追偿是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完善赔偿制度,必须完善追偿制度,以倒逼公务员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行政法治保障。但是,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失活”的问题十分严峻。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规范追偿金额核算方式和追偿程序,设置救济机制,明确被追偿人认定标准,分置侵权机关与追偿权主体,构建行政体系内、外部监督体系等方式进一步“活化”我国行政追偿制度。

关键词:行政追偿制度;“活化”;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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