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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中的情感及其定位研究
  • ISSN:3041-0673(Print)3041-0681(Online)
  • DOI:10.69979/3041-0673.25.11.046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法律修辞中的情感及其定位研究
徐梦醒

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武汉市,430062

摘要:法律与情感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法律判断无法杜绝情感的作用。修辞是主体以言说进行情感表达的主要机制。修辞与情感具有统一性。法律修辞中的情感具有具身性,并且以命题态度衔接法律论辩中的心智与世界。通过认知方法能够有效分析法律修辞中的情绪感知,而以交往理性为进路,可以有效应对法律论辩诉诸情感谬误中“修辞过度”的界限。情感应当在道德哲学当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法律修辞不应当将情感因素拒之门外,而应当宽容地评估其在法律话语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法律修辞;情感;认知科学;具身性;交往理性

参考文献

[1]吴习彧,吾莹:《法律中的情感研究进路》,《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二十八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版。

[2]参见:Damasio,Antonio R.Descartes’Error: Emotion,reason,and the human brain.New York:G.P.Putnam.1994.

[3]吴习彧,吾莹:《法律中的情感研究进路》,《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二十八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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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于欢护母案:正名、隐私权与性伦理”,http://wuhen361022.fyfz.cn/b/917805,201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