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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摘要: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正式确立了替代交易制度,是有效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重要方法。替代交易原则上以合同解除为必要前提,但也存在不解除合同而直接进行替代交易的特殊场景。替代交易通常是具有市场价格的标的物,还需满足交易的合理性和标的物的可替代性的适用条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确立了利润法、替代交易法与市场价格法并存的可得利益计算体系,在适用时应坚持替代交易规则优先的原则。实施替代交易后,非违约方原则上不得向违约方主张原给付义务的继续履行,违约方同样无权要求对方接受自身对原债务的履行,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关键词:替代交易;违约损害赔偿;可得利益;减损义务;填平原则
参考文献
[1]参见张金海:《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安排——以法国与英美合同法的比较为中心》,载《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
[2]参见孙良国:《替代交易的中国景象》,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4期。
[3]参见〔美〕梅尔文·A.艾森伯格:《合同法基础原理》,孙良国、王怡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24、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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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见杨立新、庄涵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规则——〈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解读》,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9]参见王利明:《论替代交易规则——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为中心》,载《财经法学》2025年第1期。
[10]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