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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替代交易规则
  • ISSN:3041-0673(Print)3041-0681(Online)
  • DOI:10.69979/3041-0673.26.10.083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RCCSE权威核心学术期刊:http://qk.nseac.com

论《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替代交易规则
张敏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摘要: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正式确立了替代交易制度,是有效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重要方法。替代交易原则上以合同解除为必要前提,但也存在不解除合同而直接进行替代交易的特殊场景。替代交易通常是具有市场价格的标的物,还需满足交易的合理性和标的物的可替代性的适用条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确立了利润法、替代交易法与市场价格法并存的可得利益计算体系,在适用时应坚持替代交易规则优先的原则。实施替代交易后,非违约方原则上不得向违约方主张原给付义务的继续履行,违约方同样无权要求对方接受自身对原债务的履行,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关键词:替代交易;违约损害赔偿;可得利益;减损义务;填平原则

参考文献

[1]参见张金海:《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安排——以法国与英美合同法的比较为中心》,载《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

[2]参见孙良国:《替代交易的中国景象》,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4期。

[3]参见〔美〕梅尔文·A.艾森伯格:《合同法基础原理》,孙良国、王怡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24、276页。

[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4166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包丁裕睿:《论继续性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25年第5期。

[6]参见王利明、包丁裕睿:《论体系化视角下的替代交易——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24年第3期。

[7]参见孙良国:《论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要件》,载《法学》2024年第4期。

[8]参见杨立新、庄涵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规则——〈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解读》,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9]参见王利明:《论替代交易规则——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为中心》,载《财经法学》2025年第1期。

[10]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