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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三元主体结构责任配置
  • ISSN:3041-0673(Print)3041-0681(Online)
  • DOI:10.69979/3041-0673.26.08.096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RCCSE权威核心学术期刊:http://qk.nseac.com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三元主体结构责任配置
耿蕊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彻底改变了传统网络侵权“平台—用户”的二元责任结构,形成模型开发者、服务运营者、终端用户三方主体共同参与、相互作用的三元责任主体结构,AI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贯穿于模型训练、服务运营、内容生成与传播的全链条,传统侵权责任理论难以精准适配其技术特性与产业模式。本文从三元主体结构的法律特征出发,结合危险控制理论、过错责任延伸理论与利益风险一致理论,剖析各主体的角色定位、行为边界与过错形态,立足我国《民法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规范与典型司法案例,梳理当前AI侵权责任认定中主体界定模糊、归责原则不明、责任分配失衡等现实问题,构建以过错责任为基础、过错推定为例外、按份责任为核心的责任分配规则体系,明确三方主体的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人格权保障与技术创新发展的多元价值,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前行。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三元主体结构;侵权责任;内容生产者;过错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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