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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随着电子监控技术在行政执法中广泛应用,其证据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以《行政处罚法》第 41 条为规范依据,聚焦行政处罚中电子监控证据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发现,电子监控在提升执法效能的同时,存在三重结构性困境:规范上,“合理性” 无量化指标,技术标准体系混乱;程序上,设置公开形式化,当事人异议救济渠道不畅通;司法上,法院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能力不足,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对此,本文提出 “规范细化 — 程序控制 — 技术协同” 三维完善路径:通过制定专项管理办法、量化合理性标准、建立技术认证制度,推动规范从原则走向规则;通过设置听证、实时监管数据、完善异议处理,强化全流程程序正义;通过确立技术抗辩规则、建设专业审查队伍、衔接证据标准,提升司法审查质效。
关键词:电子监控证据;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法》第41条;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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