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摘要: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受法律约束,刑法强调“检举失实”并非诬告陷害。经分析,“检举失实”客观无捏造事实,主观是打击犯罪的过失。本文提出两步判断路径:客观上有检举依据,对依据证明度无限制,真实性达一般人相信程度即可;主观上无打击犯罪外的不良意图。互联网时代,上访中行为人引发舆论的行为应分开评价,发帖等若内容真实且不涉隐私,刑法不介入,内容虚假则可能涉诽谤等犯罪。
关键词:诬告陷害罪;检举失实;上访;舆论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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